挂靠资质能够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挂靠资质主张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某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作业级别中级)。2012年10月30日,胡某某与某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产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做好某某矿产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及胡某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本协议。某某矿产公司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胡某某的凭证,聘期为四年,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履约期间某某矿产公司每年给予胡某某兼职津贴70000元,某某矿产公司只能利用胡某某的爆破作业安全证书进行申报企业资质的行为……”。《协议书》签订后,胡某某将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交给某某矿产公司,某某矿产公司向胡某某支付了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兼职津贴,但胡某某未实际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5月29日,胡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驳回胡某某请求
理由:单位为申报或维持特定资质而与特定从业证书的持有人签订协议约定单位向证书持有人支付一定费用,而证书持有人未实际为单位提供劳动的,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证书持有人要求据此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关权利的,应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挂靠资质不应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特定证书持有人向单位挂靠资质实际上未受单位支配,与挂靠单位无从属性关系,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本案中,胡某某虽与某某矿产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且胡某某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上载明的工作单位亦为某某矿产公司,但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书》仅系为了满足某某矿产公司资质申报及胡某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注册和登记,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胡某某实际上亦未为某某矿产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实质上未形成用工关系。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亦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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