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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如何打官司维权!
发布日期:2018-12-28    作者:覃露律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1日屈某入职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位为招聘副经理,所属部门为连锁门店事业部,具体工作为公司六大区门店人员招聘及后期提供指导等工作,工资按月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4月底,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屈某使用的OA等公司办公系统停用,6月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停缴屈某的社会保险,屈某的工资发放到2017年4月份。2017年8月25日,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屈某的仲裁申请,屈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社保补偿: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社保8848元,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单位承保扣屈某个人工资1516.23元,公司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交纳差额19050.85元;支付公积金补偿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公积金3200元,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单位承保扣屈某个人工资810元,公司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交纳差额6890元;支付工资拖欠2017年1月600元左右,2月600元左,3月2647元左右,5月7200元左右,6月7200元左右,共计18247元左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240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7]487号仲裁裁决:一、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21至2017年4月21期间双倍工资88000元;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绩效工资600元、2月份绩效工资600元,3月份绩效工资2650元,5月份工资7200元、6月份工资7200元;被告支付原告试用期期间的工资4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6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自行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6500元;被告支付原告未足额缴纳的住房公积金984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一、原告屈某与被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屈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6000元、双倍工资差额6984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以实际行为解除其与屈某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属违法解除。根据屈某提交的工资流水可计屈某被解除职务前12月平均工资为每月6421.1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工资共计77053.17除12个月)。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向屈某支付赔偿金。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屈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2016年5月21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2017年3月2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屈某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屈某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其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的工资总额为69845.44元,据此,扣除已向屈某支付的工资,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屈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9845.44元。屈某请求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屈某请求补缴其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总结,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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