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员工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案 号】佛南劳人仲案字[2018]3148、3149、3188号
【委 托 人】福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审理程序】劳动仲裁
【代理结果】仲裁结案,驳回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律师、梁雨彤 律师助理
一、 基本案情
马**、陈**、罗**三名劳动者在2017年9月~2018年1月陆续入职福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职时均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填写了一份履历表。2018年6月,公司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并口头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当时也同意实行新的薪酬方案。后来劳动者由于业绩不达标,根据新的薪酬制度其工资大幅度减少,劳动者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消极工作,多次旷工,于是公司提出解雇该三名劳动者。马**、陈**、罗**离职后,向南海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 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经过与委托人详细沟通,确定办案思路,第一时间整理仲裁答辩材料,做好应诉准备,与劳动者多次进行沟通希望达成调解。但因双方主张的金额差距过大,故未达成一致。后来办案律师如期参加仲裁庭审,在庭审中提交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员工履历表》和公司的考勤记录表, 主张《员工履历表》具备劳动合同的要素可视为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且劳动者在2018年7月开始严重旷工,属于自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采纳办案律师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 争议焦点
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审批表或其他协议是否可视为劳动合同?
四、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员工履历表》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律师建议,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用人制度,劳动者的入职和离职都要签订相应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