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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解雇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3-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拒不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 违法解雇
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翁某某,男,汉族,198444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城东镇梓里村
申请人:张某某,男,土家族,1983426日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长泥坪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法定代表人:顾某
申请人翁某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3112013220的底薪部分工资3476.1元;
2、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8880.04元;
32012612201322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643.47元。以上合计41999.61
申请人翁某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翁某某2012512日入职,任职销售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前,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间。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提成工资不支付。2013220日后,申请人就没再去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3438,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张某某的仲裁请求:
1、支付2013112013224的底薪部分工资为3187.71元;
2、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4543.25元;
32012612201322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975.14元。以上合计38706.1元。
申请人张某某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2512日,任职销售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底薪加提前,每月工作26天,每天8小时间。工作期间,被申请人长期拖欠提成工资不支付。2013224日后,申请人就没再去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申请人离职之前月平均工资为3586元。申请人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13716,案件在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之前被申请人方提起了反仲裁申请,张利群律师参加了庭审,2013729日,仲裁委裁决如下:
深南劳人仲案【20139951359号(翁某某)
一、由深圳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翁某某201311日至2013220日的底薪部分工资及提成工资共计人民币10156.04元;
二、由深圳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翁某某2012612日至201212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159.84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合计:23315.88元。
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139961360号(张某某)
一、由深圳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翁某某201311日至2013224日的底薪部分工资及提成工资共计人民币4543.25元;
二、由深圳市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翁某某2012612日至20132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3035.7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合计:27579元。
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律师总结
本案中两名劳动者的证据充分,未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都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定,只是在赔偿金额上有所差别,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提出反仲裁申请,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其仲裁请求被仲裁委驳回,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表示满意,但代理人认为,用人单位将提起诉讼,以希望拖延时间或者减少赔偿。至此,仲裁阶段的代理事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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