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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猖狂贩卖儿童,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8-12-26    作者:丁嫣律师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2008年11月10日17时许,在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广场,被告人罗兵、姚强、化利打算拐卖儿童。当见到李某荣怀抱不满周岁男婴时,三人心生歹念。先是尾随李至其出租房外,遂后,被告人化利在楼下看风并租车准备随时接应,被告人姚、罗进入房间采取暴力手段合力抢走男婴。得手后,三人谎称该男婴是私生子,以23700元卖给深圳的姜兵。同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将罗兵三人抓获,23日将男婴解救出来。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兵等以出卖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绑架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作案过程中,罗兵、姚强负责抢走并出卖儿童,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化利负责看风并租车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姚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化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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