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1 概念:《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者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收买的妇女、儿童诗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己的收买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但行为人仍然决议收买。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有出卖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如此,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产生出卖的意图并出卖妇女、儿童的,也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儿育女,为了供自己奸淫,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各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务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直接从前来“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有的是由他人牵线后从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只有当行为人与第三者经过讨价还价,约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试图购买因价格未达成一致而造成交易未果或因被害妇女、儿童的不满而放弃收买,一般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虽只有收买行为,而无收买结果,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以以未遂论处。行为人如果收买妇女、儿童后,不对其进行控制,不阻碍其回家或主动、积极地为被害人寻找亲属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追究,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追究,是否要追究则应根据收买后的态度、收买的动机等具体案情而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接着拐卖的行为进行的,但二者没有行为上的实质联系,即收买者没有参与任何拐卖活动。如果收买人参与了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