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朱某2014年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5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因为对朱某比较满意,要求朱某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岗位与待遇均不变。这样朱某又在公司干了一年。到2017年5月,朱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应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后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项裁决。
理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案。朱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时,用工已经超过了一年。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属“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单位用工,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入职时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也要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同样也属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样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早在2009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联合召开了研讨会,会议对上述案件的处理取得了一致意见。据该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按照该文件,则本案中公司应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这也是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对合同到期未续签问题的裁判尺度。
但如果是在北京地区之外,不一定按上述裁判尺度。请最好参考当地的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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