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没有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赔偿获胜
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赔偿获胜
基本案情
原告姜XX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18日至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工程师,原告月平均工资5600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被告直至2013年6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续订劳动合同,因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上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1日,原告表示异议。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原告为维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现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被告支付:1、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元; 2、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律师评析
1.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本案被告直至2013年6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续签合同,被告应支付被告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元。
2.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
案件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永康集装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XX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二、被告上海永康集装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XX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元。
相关证据
劳动合同及续签协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签收单,仲裁裁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