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没有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例
宁某是从2005年8月份入职洁诚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洁诚公司与宁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发布后洁诚公司要求宁某签订劳动合同,宁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1月23日,洁诚公司以“通知”形式通知宁某,宁某已在“通知”上签名,但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宁某至2008年11月30日离职后,宁某与洁诚公司就宁某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洁诚公司支付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多项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以洁诚公司应与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为由,裁决洁诚公司承担包括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内的各项经济补偿责任。洁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洁诚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洁诚公司已经通知宁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宁某坚决不同意签劳动合同,并且签名承诺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宁某是成年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应该由其自行负责,故洁诚公司无须再向宁某支付二倍工资。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洁诚公司提交的通知内容可反映洁诚公司在2008年1月23日已书面通知宁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宁某不愿签订并签名确认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洁诚公司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宁某在洁诚公司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起诉要求洁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判决洁诚公司无需承担向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新的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二倍工资差额制度也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适用而深入人心。但是,在司法实践乃至日常生活中,对于二倍工资差额制度的理解还是存在一定的误区。
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资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同样是劳动者的责任。本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明确表示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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