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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李丹律师
一、区分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主要包含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类型。


特点: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而非《劳动合同法》中的工伤赔偿






雇佣关系是一种至少在外延上等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由私法下之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则归社会法下之劳动法调整。


特点:(1)受雇佣人(即雇员)系受雇佣人之选任;(2)一方以劳务换取另一方之报酬;(3)受雇佣人与雇佣人之间有指挥、控制、监督的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2)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3)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二、典型社会关系划分




(一)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包工头、农民工之间的关系




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劳务关系。而农民工与包工头一般往往是雇佣关系,这类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二)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与劳动者是一种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


(三)原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内退人员等与原用人单位、新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原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内退人员等与原单位仍然属于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但是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四)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聘任关系被确定为劳务关系


三、相关法律法规




法治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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