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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张勇律师
                          医疗期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张勇律师团队整理)
医疗期定义:
一、什么是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二、医疗期和病假期的区别
医疗期实际是法定规定刚性的一个时间段,病假期实际是一个弹性的实际段,只是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实际所需治疗的一个时间。
三、医疗期时间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 医疗期的期限,由其工作年限决定。这个工作年限分为实际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一)累计病休的观点。
举例: 201635号起,员工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就是在35号到95号之间来确定
1、比如说3月起,他连续休了3个月,然后到65号就休满三个月了,那么六个月里面他就休完了这三个月,这个就叫医疗期满了。
2、又比如他在三月里面他只休了一个月,然后五月呢,他又休了两个月,假设到710号他就累计满3个月了,这也是在6个月之内休满了3个月。
3、还有一种情况,他3月份休了两个月他就治好了,他就回来上班了,那就意味着这个医疗期就结束了,因为他已经不需要了,然后到7月份他又生病了,这种情况是可以重复计算的。医疗期是按周期计算的,另一个周期开始,则医疗期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劳动者的医疗期不是一次,而是循环享有。
(二)医疗期是否包含了休息日和休假日
这个都是包含在内的。
法律规定:《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工资标准?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医疗期解除合同的问题
按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雇)和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说的不得解除不是绝对不能解除,只是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4041条(裁员或非过错解除)进行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是过错性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39条还是可以解除的。
五、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医疗期内,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还是要延长到医疗期满后才能解除?
解答: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等待医疗期到期后才能解除(不然很可能是违法解除),有时医疗期还未到,但医疗已经终结了,这时,若劳动合同到期了,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跟是否有医疗补助相关。也就是说,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情况确定。
另一种观点: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必经程序,对于被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般情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一定是指医疗期满,如果在医疗期内医疗期终结的话,那么医疗终结之日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用等到法定的医疗期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10-08 劳办函[1996]40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六:医疗期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 是否要做鉴定才能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实务中难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鉴定。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的劳动者的条件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个条件的认定标准上,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在江苏省高院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继续休病假,说明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决定。 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休病假的,如无法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返岗通知,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仍继续请假或不予理睬的,再向劳动者发送调岗通知书,劳动者仍继续请病假的,说明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提前30天代替)、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的规定,需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另一种观点:劳动部309号文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本身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裁决因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患有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是否自动适用24个月的医疗期,还是应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享受医疗期?是否能自动延长还是要批准才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文)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按照现在来看,白血病的多了,白血病也是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
两种观点:A观点是自动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B观点是仍应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确定相对应的医疗期享受医疗期。
A观点代表:江苏的,给24个月,对于患特殊疾病的劳动者,不论他的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应当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B观点代表:广东的观点,对于患特殊疾病的,也是应该按照本人实B观点依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如企业愿意继续承担超过医疗期的医疗责任,属企业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应干涉。 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注意: 在深圳中院的一次判决中,是按直接给24个的医疗期来确定的。(详见案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定:关于原告梁介树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疗,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梁介树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如何延长?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初步来看,延长要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一般企业不会批准延长的。
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此第六条已废止使用,但有关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应多见于劳动部文件上,仍是有效的)。
一种观点是:若员工主张医疗补助金,应举证证明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主张医疗补助费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若员工主张增加医疗补助费的,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者就患重病或者绝症提供证据。
医疗补助费(分两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
终止的话,劳动者要享受医疗补助费就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时候,劳动者刚好患病或者是非因公负伤这么一个状态下,第二个就是要做鉴定,做这个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为510级就给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八、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实际如何操作?根据1978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1997]18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对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且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八、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赔偿。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均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仲裁或法院通常是支持的。  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的,赔偿金金应无疑问,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并无规定,按江苏省高院一则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意见,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主张医疗补助费。未经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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