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一般正当防卫起因条件
发布日期:2018-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
第一,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第二,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
第三,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特别提示
如果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第一,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第二,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三,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