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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烧毁他人财物一定构成放火罪吗?
发布日期:2003-1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卜某与翟某同住某公寓二楼,两家是邻居,平时有矛盾。1999年10月5日,卜某发现翟家无人,便将其房门上方的三合板推下来,探身打开暗锁,进屋后随手拿了一个塑料桶,回家倒了一些汽油返回翟家,将汽油泼在组合家具等地方。卜某退到门口用火柴点燃后,回到自己家中。起火后被门卫毕某发现,喊人救火。后来由消防队和其他人一同将火扑灭。经查该火灾只造成了翟家的电冰箱、彩电、家具等被烧坏,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9800元,但并未引起其他人家着火。

  分歧意见:对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卜某故意放火焚烧翟家的财物,并危及到整个公寓楼全体住户的安全,卜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卜某故意以放火的方式烧毁翟家的财物,并造成19800元的损害后果,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卜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故意烧毁翟家的财物,所以本案应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卜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本案不符合放火罪的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放火罪侵犯的客体要件是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本案的专家证言证明翟某所住的公寓属国家二级建筑,其墙壁在背面温度达摄氏220度时能耐火5个半小时,空心楼板在同样条件下耐火一个半小时。室内220伏的低压电线,因装有安全设备,也不可能引起其他房间起火;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房间内无易爆物品;门卫毕某的证言证明该公寓楼24小时有门卫值班,而且门卫的值班室就在翟家的楼下,还称当他上来救火时发现卜某正站在楼梯口,但没有救火;卜某的供述称:他随时准备扑灭火,以防止火灾蔓延到他自己家。该特殊案情证明卜某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到公寓楼其他住户的安全,所以不符合放火罪的客体要件。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该放火行为实施的地点就在卜某家的对门,也没有证据证明卜某有放火危害整个公寓楼全体住户的安全,当然也包括危及他自己家安全的动机。而卜某辩解称自己只想烧毁翟家的财物以图报复具有合理性。所以无法证明卜某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该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主观要件。

  2.卜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卜某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具有烧毁翟家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造成了翟家损失财产价值人民币19800元的后果,达到了数额巨大,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至于卜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其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手段,二者具有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卜某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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