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什么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各级卫生厅(局)是各级医疗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它不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的最低资格条件及在取得资格后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而且在发生后拥有调查、调解、裁决和处罚的权利。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卫生主管部门是行政主体,各级医疗单位是直接行政相对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对医疗单位的行政管理必然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使其成为间接相对人。
实践中,由于畏诉和对诉讼经济的考虑,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往往先向卫生主管部门(我国目前医疗鉴定委员会设在其中的医政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和鉴定。
经调查和鉴定后,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及经济赔偿数额的大小,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医患双方的纠纷主持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再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同时可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给予医疗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它主要有:1、财产罚。
基于违法或违章行医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医疗单位一定数额的罚款,或没收财产(如未达法定标准的、能严重影响病人安全和健康的医疗器械,各种假药劣药等)。
2、行为罚。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或由于医院严重管理混乱而致的医疗纠纷,卫生行政机关可暂扣或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职业证书》或《护士职业证书》,暂扣或吊销责任医疗单位的行医许可证。
3、申戒罚。基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而致的医疗纠纷,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限期改正等措施。
对于医师责任符合《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4、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的,可依责任大小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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