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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当时未被抓,事后被抓如何认定及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8-12-16    作者:崔新江律师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通过金钱、财物为媒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发生性关系。
“一夜情”并非一个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构成的法定抗辩理由。
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应从双方结识的目的和动机、双方结识时间长短、双方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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