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名义向第三人借款 发生纠纷后借款如何认定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被告以其名义向第三人借款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2007年9月13日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做生意需要用钱,以原告名义在第三人处贷款5万元,夏某是连带担保人。200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所欠银行债务5万元由被告偿还,但被告对上述贷款仅偿还了利息2265元和本金2.3万元,目前还余2.7万元本金和3.4万元利息未偿还,造成原告被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已直接影响原告的经济往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清偿的欠款金额
2007年9月13日,原告周某向第三人农商行申请贷款5万元,原告与夏某1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权与债务的约定为:男方的债权与债务均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与夏某1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该笔债务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农商行,也不能以此免除周某对农商行的还款义务,故在作为借款人的周某一直未还款的情况下,农商行将其纳入不良征信,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夏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已偿还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4万元。
律师说法:丈夫以妻子名义向第三人借款 发生纠纷后借款如何认定
夫妻以另一方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在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据此,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在夫或妻一方代理另一方借款并构成表见代理时,如果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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