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堪家庭暴力提出离婚,法院允许离婚条件有哪些?
案情简介:女方不堪家庭暴力提出离婚
原、被告在2005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本市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被告自2009年开始吸毒后,就经常无缘无故的殴打原告,原告看在女儿年纪幼小的状况就忍受着,多次给机会被告改正,但被告始终没有改正。2013年1月16日凌晨被告又对原告实施殴打,当时被告打原告的头部和面部并扼脖子,还想拿刀砍,原告被迫叫娘家人接其回娘家居住至今,次日原告在其家人帮助下报警处理。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原告要求每月可探视女儿二次;原告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被告只是偶尔吸毒,但是次数不多。被告是从2010年开始大约打了原告5、6次左右,每次都是因原告不外出工作,只顾着在家里睡觉,又不顾家,又不照顾女儿而产生矛盾引起。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0年吸毒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殴打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凌晨遭被告暴打后,通知娘家人接其回娘家居住至今,并于次日在其家人帮助下报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因长期受被告的殴打,并多次给机会被告改正而未改,导致夫妻关系恶劣,已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儿黄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意思一致,可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现阶段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同时原告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沛珊由被告黄某甲携带抚养,原告杨某负担女儿每月400元的抚养费直到其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杨某享有探望女儿黄沛珊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单周星期日早上八时起至晚上八时止,探视期间由原告杨某负责女儿黄沛珊的接送;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付)。
律师说法:法院允许离婚条件有哪些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法院会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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