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过失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过失犯罪问题:
【例题·多选题】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2-2-53)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过失犯罪。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丙的重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丙的重伤存在过失,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学员问:
相同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不能造成实际损害的,以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本题存在相同对象错误,那甲为什么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呢?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就本题而言,甲欲对乙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其准备硫酸包括后面扭开瓶盖准备泼硫酸的行为都属于预备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继续实施该行为,而后来其他因素的介入,丙自行误操作导致自己被甲准备泼乙的硫酸烫伤了,如果不存在丙的失误操作行为,甲的前期准备行为是不会产生任何危害后果的,但客观上丙确实是被甲的前期准备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但对此界定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对甲追求刑事责任而不是故意犯罪预备对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