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无人伤亡时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于2015年7月1日14时2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苏Bxxxxx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口地段时,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6mg乙醇/ml血液。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应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无缓刑适用条件,宣告缓刑的情形为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未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