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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竟业禁止”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法》关于“竟业禁止”的规定是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从第五条看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竟业禁止)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里没有涉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所得收入”无论数额多大都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这里的公司指的是非国有公司,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竟业禁止的规定,如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所得收入达到一定数额,那么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违反“竟业禁止”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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