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 江西一男子被判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男子车辆内藏有毒品,驶离高速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下车后就逃跑,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8.67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7.69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201XX号(套牌)的福特蒙迪欧轿车由江西省南昌市前往安义县,行驶至安义县昌铜高速收费站下高速时,恰遇江西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一支队六大队民警进行检查,余某见状,下车后就逃跑,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对其身上及车辆内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车辆内查获、扣押白色晶体状、粉末状、红色药丸状的疑似毒品及吸毒工具若干。经称重,白色晶体、粉末重18.67克,红色药丸7.69克,重量共计26.36克。
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余某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呈阳性。
归案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还非法持有26.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余某所犯罪行及量刑情节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