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黑名单”区别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包括很多学法律的人,都弄不明白现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黑名单”到底有啥不同,很多人都觉得这两个惩罚措施是一回事,其实不然,虽然效果上差不多,却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
首先明确三点,第一不管是限制高消费还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都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手段,对其他人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惩罚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第二只能在案件执行阶段才能采取的措施,在审判中或者其他阶段不能应用,第三这两种惩罚措施的时间不同,纳入失信黑名单是有期限的,而限制高消费是没有期限的。当然,执行工作中,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都是对执行人的一种约束、规制和惩戒,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尽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有典型的失信行为,这个最常见的就是有钱不还,承办人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也就是说这个是否纳入,是承办人来决定的,失信人名单,其实就是大家平时说的“老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可知,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这个纳入是有条件的,不是说谁想纳入就纳入,如果被执行人积极的很,随叫随到,就是没钱,也不规避执行,更不会抗拒执行,就不能把人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这种情况下,执行案件一般情况下就要终结本次执行,那么这个时候,承办人需要做的就是把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这个地方大家注意,这个纳入限制高消费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就是说只要确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就必须限制其高消费,然后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当然这只是限制高消费的一种情形,对于限制高消费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所以,对于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就是说在执行阶段,限制高消费是贯彻始终的,这个可以延续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但是黑名单就不行,如果案件要以某种方式结案,黑名单是必须屏蔽的,注意了,黑名单上去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删除的,只有上错的情况下才能删除,即使你履行完毕了也是屏蔽。
总结下,执行过程中,可以限高,有失信情况下可以纳入黑名单,案件以某种方式结案的时候,必须去除黑名单,如果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必须限制高消费才能结案。
当然,对于黑名单的屏蔽,还是规定比较细的,有永久屏蔽,这主要是指那些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的,有临时性屏蔽,这个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前段时间新闻上那个去国外回不来的那个老赖,最后申请回国还钱,可以申请最高院临时屏蔽几天,也就是说这个临时屏蔽的权限是最高院掌握的,当然还有申请人可以申请去除黑名单,这个是需要承办人审核的。
所以说对于限高和失信黑名单,两个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交叉使用,目的就是督促被执行人尽早的履行义务,但是这两种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影响都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