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
我们看到的“老赖”名单是这样的:
你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吗?并不是哦,政府也有可能上榜的!
前几天,有媒体报道,
江西奉新县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和以往不同的是,法院还冻结了县政府的银行账户。
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这个案件中,奉新县人民政府因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被纳入“老赖”名单!
宜春中院这个裁决还是很有威力的,3月31日,奉新县回应:“我县高度重视,将尊重法律裁决,严格按法律履行义务,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4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并开展为期60天的“春雷行动”,要求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公告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撤销其失信信息。
公告强调:具有公职人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通报至综治办、文明办加大对涉“公职”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政府“上榜”老赖名单的,只有奉新县一个吗?并不是,目前,在我国大概400家政府“上榜”老赖黑名单!
小编在百度输入“全国失信名单”,出现在最上面的,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的链接和信息。然后在“被执行人姓名/名称”中输入“人民政府”,发现400多家政府上榜!
政府上榜“黑名单”的原因有很多,大概看了一下,有拆迁款的,有拖欠工程款的、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有因为违法强拆、拒绝赔偿原告地上种植物损失的......
而且,小编发现,有的地方政府上榜不止一次,郸城县宁平镇人民政府、郸城县李楼乡人民政府就分别“上榜”3次。河南驻马店市确山县政府“上榜”2次(
根据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山县政府在2011年的一次征地补偿案件中,有4千多万征地款对不上账,法院要求其限期公开发放及使用情况,但当地至今未公开。)
若是个人被列入“老赖”黑名单,消费会被限制。但是政府失信与个人失信、企业失信截然不同,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个人和企业失信会受到公权力的制约,其须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必要的代价,真正感到痛。那么,
地方政府被列入“老赖”黑名单,会受到哪些限制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为民服务的政府本该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护者、构建者,不该失信。也正因此,政府一旦失信,往往是社会普遍失信的重要因素,对社会信用秩序的混乱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负面影响极大。
按照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当政府失信时其实是对契约的违背,公权力不再为民服务,而是被用来牟取私利、与民争利。
虽然,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尚未明确对政府“老赖”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限制消费,但
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惩戒。这就意味着,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以下限制:
1、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5、不得旅游、度假;
6、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有权冻结政府的资金,政府许多工作将无法开展,招商引资、基础建设、资金周转等方面也会被限制。
如果还不管用,还有刑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还特别提到,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叫情节严重呢?这里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一条就和很多基层“老赖”政府吻合: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最高法上榜的20个县(区)级政府里,就有4家符合这一情况。更有甚者,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一起执行案件中,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这也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
小编有看到网友的支招“失信的政府法人不许升迁调动,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降级降职降薪,效果会不会更好点?”不否认啊!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作为一个县级人民政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带头不遵守法律,一个不遵守法律的政府,如何能依法行政?希望这些被上了“老赖”名单的县市政府领导,都能带头尊重法院裁决,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最后,愿你为官半生,归来不是“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