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省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搭载其父母去成都市东郊一酒楼为亲属祝寿。在大量饮酒后,孙伟铭先是驾车送父母到成都火车北站乘坐火车,而后又驾车返至市东郊的成龙路往成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当日17时许,孙伟铭在一路口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事故发生后,孙伟铭并没停车处理,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继续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并呈“S”形高速前行约2公里,至限速为60km/h的“卓锦城”路段时,其又以超过两倍以上的车速越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奥拓、蒙迪欧及奇瑞QQ共四辆轿车,直至其车不能动弹,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案发后,孙伟铭被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挡获。后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轿车在连续碰撞四车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km/h,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按国家标准血液中乙醇浓度超过80mg/100ml为醉酒)。
2009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孙伟铭的辩护人以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成都中院于同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伟铭在无驾驶证、醉酒驾驶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高速驾车逃逸,后又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时速一倍以上的车速撞向正常、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其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间接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孙伟铭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后语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当时在全国虽不是首例以此罪定性的案件,但该案的审理及宣判,当年却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与讨论。因孙伟铭漠视生命令人发指,也惊醒了所有酒后驾车的人员,即唤醒全社会对酒后驾车等恶性交通违法行为的重视,又引发全社会重拳打击酒后驾车的共鸣。
2009年8月15日起,孙伟铭案还在二审审理期间,我国公安部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2011年5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醉驾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目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全国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查、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成常态,并为百姓所叫好,因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等也基本得以杜绝,良好的驾车习惯、风气也在逐步养成。虽然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当时在社会上还是有不少不同意见和看法,但无疑该案的审理和宣判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法治事件,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完善立法,惩治恶疾,促使全社会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等起到重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