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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海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8-12-01    作者:池万浩律师
今天,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瓯海区法院院长周虹担任审判长,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贤木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这是瓯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瓯海区法院组成3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其中2名陪审员有相关医药专业背景,法检“两长”出庭履职。
    出生于1983年的徐某,在2012年4月至2016年12月间担任温州市徐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采购业务。2016年12月底公司进行股权重组,2017年2月变更名称为浙江国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该医药公司未经查验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质量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且在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以折合13.04元/盒的价格,向杨某(已判刑)购进“极品红牛衍宗牌保元胶囊”687盒、“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1755盒,并以30至35元/盒的价格在该公司门店进行销售。其中,徐某负责采购业务期间,购进“极品红牛衍宗牌保元胶囊”572盒、“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1640盒。
    2017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该医药公司相关门店查获涉案保健食品共计2337盒已销售。
    经检验,“极品红牛衍宗牌保元胶囊”“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两种保健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瓯海区检察院认为该医药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召回商品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经审理,瓯海区法院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国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生产、销售食品有关职业;查获的涉案保健食品予以没收。
    同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浙江国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有销售涉案两种保健食品的门店张贴公告,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向购买“极品红牛衍宗牌保元胶囊”或“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的消费者退还货款,并在温州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开致歉信,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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