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发布日期:2018-10-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2日,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该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景宁县国土资源局因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被判违法。
去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当地一家置业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1616万元及违约金,该县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催缴。该地块也一直处于闲置未开发状态。
因此,景宁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向该县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置业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相应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该县国土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置业公司进行书面催缴,并于2017年9月回函县检察院:若置业公司未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1616万元土地出让金,便启动解除合同程序。但该县国土局和置业公司并未按期履行建议要求。
2018年4月12日,景宁县检察院就本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景宁县法院立案审理。由于庭审前,涉案置业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根据检察机关依法变更的诉讼请求,庭审现场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景宁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景宁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行政行为违法。
浙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是通过监督或介入司法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