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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8-03-31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污染企业被判赔154万余元 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2018-03-30 09:37:3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华 璐 邹思婕
  3月22日上午9时,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诉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54万余元,并明确款项用于该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化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周晓清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华璐、叶茂以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月1日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红梁出席参加了诉讼。

  据悉,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瑞力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中,对当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化检察院诉请要求被告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68万元。

  开庭审理时,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开化法院认为被告瑞力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该山坳中,未作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造成该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开化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请,判令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6795万元,并明确款项用于该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审判长周晓清说:“开化法院作为钱江源头‘大花园’的司法守护者,一直以来积极推广司法修复理念,健全司法修复生态机制,致力保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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