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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24    作者:潘棋东律师
A与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A,女,住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律师。
被告:B,男。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财产损失31016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17时30分,被告B驾驶赣B×××××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龙岭一路与龙岭五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经龙岭五路由东往西直行的A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公交(江南)认字【2017】第E00355号),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31016元,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被告一直未予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B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17时30分,被告B驾驶赣B×××××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龙岭一路与龙岭五路交汇处左转弯时,与经龙岭五路由东往西直行的原告A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因事故用去施救费、保管费44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河源市宝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粤B×××××车辆花费1076元,在深圳市××区旺兴福汽车修配行维修粤B×××××车辆花费27000元,在深圳市大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粤B×××××车辆花费2500元。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此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合计31016元。2017年12月22日,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作出河公交(江南)认字【2017】第E003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B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无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B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A无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101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B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10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5元,保全费33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B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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