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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管制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 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概念: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2.劳动问题: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在劳动时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 日。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人执行期。
  4.对管制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5.对管制刑,应实行社区矫正。
  (1)概念: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等)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注意】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不是-种新的刑种。在管制、缓刑、假释中都可采用社区矫正。
  (2)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只是依据2004年5月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和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6.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点:
  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 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4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的娱乐场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5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6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 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9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13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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