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骗保:医院院长指使职工以虚假住院伪造住院病历形式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八十余万元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内容简介ZFW0191: 医院院长给医院职工下达收住任务,实行各种奖惩措施,动员职工使用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农合卡和医保卡完成收住任务,指使医护人员办理虚假住院、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共计863749.81元,构成诈骗罪。全文2190个字,阅读约需5-8分钟。
【特点】医疗系统中职务犯罪的特点之一是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由于此类案件属于医药系统多年来的“潜规则”,作案时间一般较长,有的长达十几年,最短的也有三、四年。 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少数医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为核心的违法犯罪现象在医疗卫生系统蔓延开来,部分医务人员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
【案例】边某村、刘某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鄂0525刑初83号//(2017) 医疗案例 (20)涉医刑事责任 第019号
【基本案情】XX县XX医院系民营独资医院,被告人边某村为该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以来,边某村给该医院职工下达收住任务,实行各种奖惩措施,动员职工使用自己的或借用他人的农合卡和医保卡完成收住任务,指使医护人员办理虚假住院、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边某村还指使医院疼痛科及其他科室医生针对腰椎或颈椎间盘突出症虚构射频消融手术,指使医院放射科及其他科室医生出具住院病人虚假X线检查报告,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2012年至2016年2月,边某村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共计863749.81元。其中,伪造住院病历45份,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144297.12元;虚构射频消融手术189人次,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547034.5元;编造X线检查报告1465人次,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172418.19元。
【起诉书】以下人员,受被告人边某村的指使,帮助边某村骗取农合基金和医保基金:被告人刘某法在XX医院任疼痛科医生期间骗取503211.19元;被告人周某英为被告人边某村的妻子系XX医院财务部门负责人骗取共计316715.31元;被告人望某桂在XX医院任疼痛科医生期间骗取共计216353.62元;被告人李某涛在XX医院任放射科医生期间骗取共计113645.62元;被告人施某清在XX医院任医生期间骗取共计51149.87元;被告人袁某锋在XX医院任兼任放射科医生期间骗取共计41746.16元;被告人汪某桥在XX医院任五官科医生期间骗取共计32593.62元;被告人望某斌在XX医院任医生期间骗取共计28736.9元;被告人周某明在XX医院工作期间骗取农合基金17254.38元;被告人高某在XX医院任护士期间骗取农合基金13994.62元;被告人谷某平在XX医院任医生期间骗取共计13666.1元;被告人王某云在XX医院任医生期间骗取共计12387.13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十三被告人涉嫌诈骗的相关事实,均有经当庭宣读和出示的相关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十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被告人边某村、刘某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某英、望某桂、李某涛、施某清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袁某锋、汪某桥、望某斌、周某明、高某、谷某平、王某云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人边某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周某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望某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施某清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袁某锋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汪某桥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望某斌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明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谷某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云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被告人边某村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法等十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及部分被告人关于部分被告人属于胁从犯的理由显然不成立。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在本案中,农合办等部门与XX医院签订的“协议”系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且本案案情不符合“刑法”中关于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相关情形,故对辩称本案定性应为合同诈骗罪及单位犯罪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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