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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医疗律师告诉你住院病历姓名错误医院不给改正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3-3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医疗律师告诉你住院病历姓名错误医院不给改正怎么办
泰安医院经常遇到病人申报身份信息不是本人的真实信息,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借他人的名字报销,有的则是医院的笔误,不管什么原因,以后如果患者要求更改,泰安医院一般怎么处理呢?泰安医疗律师就通过以下案例告诉你这种情况怎么办。
原标题:李xxxx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 李xx诉被告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6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822日、1029日、20142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是xxxxx职工,2012911430分,原告在工作期间突发工伤,伤情严重,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前臂多发肌腱断裂,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被告不知何故将病人一栏的姓名写成了刘xx,原告出院后,需做工伤认定,但住院病历中是刘xx的名字,致使工伤无法认定。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协商更改住院病历,被告不予处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制作的住院病历(住院病案号125649)病人姓名“刘xx”改为原告李xx。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2012911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病历(病案号:125649)中的“刘xx”,实际是原告李xx
被告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辩称,原告刘xx因尺桡骨开放性骨折于2012911日到被告处就诊,其在入院记录、患者知情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使用自费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同意书等系列文件中亲笔签名,对其身份确认,原告李xx从未到被告处接受过诊疗,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作为治病救人的公益机构,对于前来就诊的患者负有平等、及时救治的责任,主治医师根据患者自报姓名及身份证号书写病历,进行备案登记,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xxxxxx职工,2012911430分原告在工作中被机器轧伤左腕,其单位负责人刘xx陪同其到齐都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腕部骨折,原告要求到外院治疗,同日656分刘xx与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因原告伤情严重,时间紧急,刘xx将患者李xx的姓名报告成“刘xx”,除20129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清单显示住院病人姓名系李xx外,被告提供的住院号125649住院病历中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入院后医患沟通记录、出院前医患沟通记录均为“刘xx”的签名。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以“刘xx”的名义由原告单位支付。原告于2012927日出院,于20121026日到被告处复查。后原告因病历中病人姓名错误与被告协商未果,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xx医院门诊病历一份、xx医院影像报告单一份、xx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清单一份、xxx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影像报告单一份,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一份,本院对刘xx所做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通过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所做的调查笔录,能够认定原告李xx在工作中受伤到被告处治疗的事实,案外人刘xx在陪同原告到被告处治疗时,错将其本人的姓名向被告的主治医师报告,致使住院病历中的病人姓名错写成了“刘xx”。原告李xx在住院期间对每天的用药明细、护理人员治疗时核对病人身份以及其出院时医疗费用以“刘xx”之名进行结算等情况理应知晓,故原告李xx对其住院期间使用“刘xx”的姓名是明知的,其对住院病历病人姓名错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辩称其根据患者自报姓名及身份证号书写病历,进行备案登记,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上述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2012911日至927日在被告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历(病案号:125649)中的“刘xx”是原告李金波。
泰安医疗律师告诉你住院病历姓名错误医院不给改正怎么办原标题:李xx与xxxx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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