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规定
一、 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各地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涵盖范围,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尽快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奠定基础。各地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地还要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三、切实推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管好用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1、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
2、各省(区、市)资金筹措能力;
3、不同类型保障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程度;
4、已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省(区、市)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1、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对保障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要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
3、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对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察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