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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不足的损失70600元(14.12㎡×5000元/㎡);2、被告将水、电、气、闭路、电话、宽带接通到安置给原告的房屋户外,为安置房屋内的两个卫生间安装下水管道;3、被告支付原告过渡费:从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共计36554元,从2018年4月12日起逐年递增10%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履行了上述1、2项诉讼请求后,将安置房交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因开发某小区需拆除原告房屋,同年11月12日,原、被告协商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补偿原告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特别约定了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安置费(过渡费)的计算支付,安置房的建筑标准及水、电、气等附属设施安装事宜。原告于2016年11月后去被告安置给原告房屋处看,发现套内面积少了十余平方米,两个卫生间无下水管道,水、电、气等附属设施没有安装。原告就上述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二、被告辩称被告辩称,被告安置给原告的房屋符合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置换建筑面积,且实测面积以测绘公司测绘为准,原告主张的房屋套内面积不足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提供被拆迁房屋水、电、气、闭路等原有户头的报停手续给被告,被告不收取费用为原告接通到户外;若原告无报手续,则应由原告将相应费用交由被告,被告即可代为办理,若原告不需要被告安装的,可由原告自行安装。被告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安置房内的两个卫生间安装下水道无异议。被告已支付原告过渡费至2015年11月17日,同意支付2015年11月18日至2017年1月12日(通知交房之日)期间的过渡费。

三、审理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5.1㎡,建筑面积125.1㎡、奖励62.55㎡建筑面积187.65㎡(套内面积166.9㎡、分摊面积20.75㎡,实测面积以测绘公司测绘为准);临时安置费(过渡费)45036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25.1㎡×10元/㎡×36月(按实际过渡时间多退少补),过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按照每年递增10%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原告原有的独立的水、电、气、闭路、电话等户头,在拆迁房屋时由原告将报停手续移交给被告,在新房移交时,被告负责将水、电、气、闭路、电话、宽带等接通到原告户外,并办理好上述户头手续,如原告原被拆迁房屋无上述户头和设施,且在房屋调换时又需要被告安装的,由原告将相关费用交给被告代收办理;被告需具备竣工验收报告、测绘公司测量报告等方可交房;同时约定了搬迁补助等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权证、土地证、闭路、电卡、气卡交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拟交付原告的房屋位于某某县景春寓.xx城某号楼第x层x号。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房产测绘分户平面图,载明前述房屋建筑面积187.73㎡、套内面积152.78㎡、分摊面积34.95㎡。监理等单位于2016年12月30日xx.xx城二期1号楼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拟交付原告房屋的两个卫生间内均未安装下水管道;被告修建房屋时按规定将水、电、光纤(闭路、电话、宽带合成一个端口)集中安装在拟交付房屋旁的天井表箱内,业主装修时再根据自身需要另行接通;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水、电户头费,同时按住宅标准为原告缴纳了天然气的户头费,因拟交付房屋所处楼层除本案房屋外的其他房屋均为商业用房,天然气公司需在核实原告装修房屋是否用于商后再开户。被告已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过渡费。被告于2017年1月初通过张贴公告、本地媒体方式向景春寓.翡翠城1、3号楼业主发布了交房公告。

四、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安置补偿给原告的两个卫生间内的下水管道安装完毕;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过渡费31525元(该金额计算截止于2017年11月17日,从2017年11月18日起以上一年度过渡费(2016-2017年度为16513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的标准计算直至被告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履行义务并告知原告王道奎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由原告负担862元,被告负担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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