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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教唆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教唆的对象
  (1)教唆的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例1,甲15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教过,又经常盗窃。乙唆使甲盗窃,甲答应照办。此时,乙对甲没有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而仅仅构成教唆犯。(可参见前文间接正犯部分)
  例2,甲18周岁,是精神病患者。乙唆使其盗窃,构成间接正犯。
  (2)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例如,第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对象不能特定;如果特定,就是第435条规定的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
  【提示】间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去盗窃,乙便教唆了丙,丙实施了盗窃。甲属于间接教唆, 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3)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
  第一,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果对他人起到心理帮助,就构成帮助犯。①
  ①帮助有两种,一是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刀枪;二是心理性帮助,如加强促进其犯意。
  第二,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与轻罪性质相同),则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例如,甲本想诈骗,乙教唆甲:“诈骗多累啊,直接抢劫最快!”甲便实施抢劫。乙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第三,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与重罪性质相同),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例如,甲本想抢劫,乙教唆甲:“抢劫要判死刑的,还是偷吧!”甲便实施盗窃。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第四,他人巳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加重犯(法定刑会升格),构成基本犯的心理性帮助犯。
  例1,甲本想实施普通抢劫,乙教唆甲实施入户抢劫或抢劫银行。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例2,甲本想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乙教唆甲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乙构成盗窃罪 的帮助犯。
  第五,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第六,他人打算在附加条件具备时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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