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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经公证 撤销权已丧失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件详情:赠与合同经公证能否撤销引纠纷
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赠给儿子王小,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王某随王小生活,李某则继续居住在赠与房屋内。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李某便居住到其女儿处。现李某以王小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撤销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李某自愿赠与,王小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王小,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李某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且合同签订后,李某继续居住在赠与的房屋内,房屋因拆迁而不存在,李某不能要求撤销与王小之间的赠与合同,但可以要求王小为其解决居住问题。故赠与合同无法撤销。
律师分析: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要受到限制
如案件所述,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一)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二)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本案中,李某已经将房屋登记到王小名下,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赠与合同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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