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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析产协议期间,一方反悔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前,与二人之女即被告张某佳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长坡村1号院,院内房屋8间系夫妻二人共同建造。二人离婚时,曾就前述8间房屋签订了分割协议,明确了各自所享有的产权份额,但一直未实际分割,现原告张某因办理分户手续必须实际分割涉案房屋,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宅院内北房北一间、北二间、东房东一、东二间归原告张某。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张某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仅对原被告享有的产权份额明确作出约定,但是二被告并未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当时约定各自产权份额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定将来涉案房屋拆迁时原被告各方应当享有的的拆迁利益,二被告对涉案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且除涉案房屋之外并无其他可供居住房产,故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和被告张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便共同居住在长坡村1号院内,共育有被告张某佳一女,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在长坡村1号院建造房屋8间,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时原被告三人之间就分割涉案宅院内8间房屋所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约定,涉案宅院内8间房屋中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归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佳二人共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张某;若被告张某某在前述共有房产分割前进行翻建的,原告张某享有45平米产权;二被告对于涉案宅院内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原告无权干涉。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二被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原告无权干涉。现在原告以办理分户手续为由主张重新分割涉案宅院内房屋的,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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