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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被害人承诺
发布日期:2018-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例如,甲同意乙毁坏自己的财物,乙的毁坏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例如,甲对乙说:“那辆车不是我的,但我同意你把它砸毁。”乙若毁坏该车便构成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诺,行为人也有罪。
  (1)财产可以承诺放弃。例如,甲承诺让乙毁坏自己的车辆,乙便毁坏了车辆,乙无罪。
  (2)名誉可以承诺放弃。例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无罪。
  (3)自由可以承诺放弃。例如,甲让乙拘禁自己,乙拘禁了甲,乙无罪。
  (4)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例如,甲承诺让乙打自己两耳光,乙便打了甲两耳光,乙无罪。如果甲承诺让乙砍掉自己的手臂,乙便砍掉了甲的手臂,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砍小手指属于轻伤,可以承诺。
  (5)生命不可以承诺放弃。例如,甲承诺让乙杀了自己,乙便杀了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基于此,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例如,甲哄骗小孩乙将压岁钱交给自己,乙便交给了甲,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所作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 均无效。例如,甲冒充乙的丈夫欲和乙发生性关系,乙误以为是自己丈夫便同意,甲仍构成强奸罪。又如,甲胁迫乙承诺放弃财物,乙无奈放弃,甲仍构成犯罪。
  【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的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例如,甲(妇女)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会给自己丈夫调动工作。但是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给其丈夫调动工作,乙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1)事后承诺于事无补。例如,甲强奸了乙(妇女),事后乙喜欢上甲,向警方表示自己当时自愿与甲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事后承诺不影响甲强奸罪的成立。
  (2)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的为准。例如,甲(妇女)在星期一承诺周末与乙通奸,但在星期二又不同意,而乙仍坚持要求履行承诺,强行与甲发生性关系。乙便构成强奸罪。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例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而乙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例如,甲同意乙烧毁自己的房屋,虽然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会构成放火罪。又如,甲女同意与乙等数人淫乱,乙等虽不构成强奸罪,但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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