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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纠纷中,预感到对方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吗?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张静律师

周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房屋,合同约定周某付清房款后交房。后周某得知该房产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等先后被查封,该小区建设工程也停工。后公安局解除了对某房产公司银行帐户的强制措施。随后该楼盘通过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后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479天的违约金51477.55元,而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约定,交房的条件是周某应该先付清全部房款且无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原告有先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了周某需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表达的含义为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乙方先付清所有合同价款,甲方才履行交房义务。周某称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日期之前,发现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出现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而某公司在未收到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之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利不履行交房义务。由于周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抗辩权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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