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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中,买家可以变更付款方式吗?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张静律师
买方、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买方,成交价103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向卖方支付定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首期款53万元(不含已付定金),其余房款4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卖方。合同第二条C项约定,买卖双方应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含当日)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
之后,由于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给买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在买方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后,并未按合同第二条C项之约定,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与买方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一、买方与卖方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1)买方与卖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到银行办理53万元首期款的资金监管;(2)买方与卖方应于完成上述资金监管之日起三日内(含当日)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在递件回执载明的答复日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双方到国土局、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缴纳税费及领取房产证的手续;(3)卖方应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涉案房产交付给买方。二、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卖方不服判决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如何继续履行的问题,若按合同约定继续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将涉及贷款银行,本案民事判决不能直接约束非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而强制贷款银行必须监管资金及房贷,原审判决的继续履行方式存在不当。因买方已明确表示愿意在本案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93万元并承担房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故涉案房产交易应按一次性付清全款方式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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