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某诉凌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11月29日,在第三人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市区某栋20A房产,合同约定价款为4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当日达成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在2016年1月30日前办理完市市安居房买卖合同上市转商品房的全部手续后再卖给原告。在此期间,原告一直等待第三人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通知,以共同和被告前往双方约定的银行或第三方办理首期资金监管事宜,却久未收到消息。直至2016年1月15日,被告电话告知第三人其拒绝出卖此房产,后原告通过与被告的沟通发现被告因为房价飞涨的缘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出要原告增加巨额的购房款方才愿意将房产卖给原告。由此发生争议。
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本律师的严密分析与专业判断,被告明显违约,但是在原告准备以房换房的背景下,购房资格问题以及资金监管问题对于违约的影响效力问题做出了缜密的思考与分析,最终在庭上,本律师以充分的事实与证据,严密的逻辑将案件争议点一一捋清。最终,法院判决我方胜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