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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布日期:2012-08-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0日,陈xx与李xx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xx将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花园F栋4座18层01单位转让给陈xx,转让成交价为1720000元。陈xx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日内(含当日)向李xx支付定金10000元。陈xx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楼款,该楼款到陈xx、李xx指定的银行或其它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李xx必须配合于陈xx付款日之前10个工作日内到上述机构办理监管手续签署一切相关文件,如李xx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陈xx有权待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陈xx须将首期款(不含定金)170000元于2011年4月20日之前(含当日)支付至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账号或其他第三方的监管账号;陈xx于2011年4月20日之前(含当日)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陈xx同意李xx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李xx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替陈xx、李xx双方监管定金及交楼押金的第三方及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如李xx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陈xx有权要求李xx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李xx逾期义务超过15日,陈xx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李xx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倍返还陈xx已支付的定金。双方还特别约定,本合同违约金双方协商为10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陈xx向李xx支付定金10000元,李xx就此出具了"收条"。由于李xx在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身份证号码(522701197205260018)与本人持有身份证号码(522701197205260050)最后两位不一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赎楼委托书的公证手续。至一审开庭之日,李xx仍然没有办理赎楼的公证委托手续。另查,陈xx、李xx分别于2011年4月10日与案外人深圳某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办理涉案房产转让的相关事项。
陈xx诉讼请求:1、解除陈xx、李xx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2、李xx支付陈xx违约金10万元;3、李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陈xx与李xx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李xx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含当日)出具公证委托书给替陈xx、李xx双方监管定金及交楼押金的第三方及担保公司指定人员",但至本案一审开庭之日,李xx仍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显属违约,陈xx关于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xx按约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李xx以定金名义收取的10000元已无继续持有的依据和必要,理应如数返还陈xx。至于案外人深圳某地产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系陈xx与该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非本案处理范围,也不影响陈xx、李xx之间合同责任的认定,李xx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判决结果:
一、解除陈xx与李xx于2011年4月1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二、李xx应向陈xx返还定金10000元;
三、李xx应向陈xx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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