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法律对出现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互相推委或争相担任的情况
发布日期:2018-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决。关于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