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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高利转贷罪
发布日期:2018-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高利转贷罪。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10-2-55)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选项A、D中的情况成立吸收犯。选项B中的情况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吸收犯。选项C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学员问:   老师,什么是高利转贷罪?并请举例。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甲乙牟利为目的向银行贷款后,又将该笔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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