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开设赌场罪
发布日期:2018-1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使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法律 教育网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至于开设的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