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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劳动争议的诉讼处理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姚雷律师
导读: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争议的基础。当产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发展成劳动争议诉讼。下文通过我国司法案例向读者介绍劳动关系怎样认定以及劳动争议的诉讼处理。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东港市昌泰木制品经销处与被告于双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在仲裁部门开庭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经销处系于2014年5月自案外人代恒军处转让,而被告于双喜是于2013年10月受伤,因此与原告经销处无关。综上,请求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于双喜辩称,被告于2011年3月到原东港市昌泰木材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4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回单位工作。2014年,被告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才知道原东港市昌泰木材加工厂已经注销以及新企业成立一事,但被告认为,变更前后的企业均没有通知被告关于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的事宜,且原企业资产、人员亦未改变,故应当认定被告与现企业即原告经销处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其于2011年始到原东港市昌泰木材加工厂工作,至2013年10月14日受伤后,未再回单位上班。如其上述主张成立,应当认定被告与原东港市昌泰木材加工厂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原东港市昌泰木材加工厂已于2014年4月1日核准注销,即该主体已不复存在,故其注销前的相关义务应由其经营人予以承担。原告经销处虽在案外人代恒军经营的东港市昌泰木制品经销处注销当日登记成立,但其属于一个新的主体,而被告于双喜并未在原告处实际工作,故其主张与原告经销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东港市昌泰木制品经销处与被告于双喜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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