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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了!“富二代”婚后企业上市股权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11-02    作者:单义律师
江苏高院最新案例:小王和小兰于2013年登记结婚,小王是名副其实的“富二代”,在婚前受让了其父母创建公司的5%股权。婚后2016年,该公司登陆上交所,小王持有的5%公司股权经稀释后变成4%,600万股,2016年底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现金红利110万元。
两人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小王起诉离婚两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对该上市公司股份在婚内的增值和收益部分争执不下。
小兰认为,丈夫小王作为股东参与公司上市进程,并实际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其还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权在双方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小王则认为,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时还在国外读书,完全是父母的安排。自回国后,一直在从事自己的事情,与公司上市并无紧密联系也无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上市没有贡献,仅仅是由于身份原因才获得了相应的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小王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婚前取得,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该股权婚后增值和收益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兰要求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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