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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仍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利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由存款的形式转化成了房产的形式,虽然住房是婚后取得的,但这笔财产婚前就早已存在,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房产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产生,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房产的增值以及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这些因原物的存在而必然产生的收益,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确定增值部分的权利归属。
    认定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考虑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前者原则上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上为共同所有。
二、【法条链接】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婚后买房,拥有婚前财产一方应提供个人原始存单、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据证明纯属是用婚前个人存款买房,或者有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如无确凿证据证明,则难以说清是否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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