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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山场林木也不能想砍就砍 安徽绩溪一被告人因滥伐林木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8-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滥伐林木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对环境资源和林木生态产生的影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930元;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年内在滥伐区域补种一级苗木288株,并进行抚育,确保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赔偿因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5万余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程某从农户手中购买了位于绩溪县的多处山场林木,以雇佣他人或承包给他人的方式进行采伐作业。采伐过程中,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证采伐的行为。绩溪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对程某立案侦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程某滥伐林木共计259株,立木蓄积27.148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17.64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的进行采伐,以保障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产量。被告人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或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27.1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程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表示愿补种树木、赔偿损失,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程某滥伐林木且部分为退耕还林地林木,使森林生态系统自受到损害之日至恢复原状期限间服务功能受损或丧失,生态环保领域专家根据砍伐区演替的时代特征和周边环境状况折算出经济损失并出具评估意见书,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该评估意见书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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