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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试管婴儿被判给无精症丈夫,涉及什么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程智华律师
陈某和林某于2009年结婚,2013年,因林某患有无精症,孩子是在林某的同意下,陈某通过妇保医院精子库精子和自己的卵子受孕而得的试管婴儿。2015年7月,女方陈某提起离婚起诉,2015年8月18日,法院驳回。2016年女方陈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今年11月7日临海法院一审判离,孩子归男方林某抚养。在孩子抚养权判归父亲这一点上,法庭考虑到的因素有“孩子跟父亲生活了将近三年,对现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较为熟悉”,“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律师观点
在这个案件中,陈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试管婴儿,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虽然这个孩子与林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孩子是双方的婚内婚生子女。
女方陈某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林某。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陈某在起诉前对孩子抚养权与林某没有达成一致,双方都要求抚养权。对于这个问题,主要考量的因素:第一,这个孩子是两周岁以上;第二,由于林某患有无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第三,孩子已随陈某生活将近三年,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因此,法院判决男方获得抚养权的这一法律行为具有一定优先考虑的法律基础。
虽然林某享有对这个孩子抚养权,作为另一方陈某离婚后仍然享有探望权,可以行使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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