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拆迁安置利益分割纠纷案件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何静、高欢诉称,原被告五人共同居住的连理村66号院拆迁时,原被告五人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共分得安置房5套及拆迁款150万元。涉案宅院拆迁后,二原告被三被告轰出家门,霸占二原告应得的安置房及拆迁款,导致二原告现在居无定所。故请求:1、分割涉案宅院拆迁款。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高丽、赵岩、高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并不属实。首先,原告何静与被告高东分居并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何静,原告何静使用恶劣的言语及行为冲撞赵岩、高东二位老人,实在缺乏教养。被告高东在二人分居期间一直主动求和,何静仍坚持离婚。其次,原告何静作为被安置人享有的10万元周转费已经交付给她本人,故现在原告何静无权再行主张任何分家析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丽、赵岩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高东一子,夫妻共同房产位于连理村66号院。原告何静与被告高东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高丽、赵岩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在连理村66号院内,共育有原告高欢一子。
涉案宅院拆迁时,被告高丽、高东二人作为代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协议中明确列出被安置人包括被告高丽、被告赵岩、被告高东、原告何静、原告高欢五人。拆迁利益包括450平米的安置房及150万元的拆迁补助费用,其中拆迁补助费用包括两次搬家补助费、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拆装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提前腾地奖、空院奖励费、特殊奖励费、装修补助费、5人自行周转补助费等。
据查,目前拆迁补助费用已由被告高丽领取,安置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原告何静与被告高东于拆迁后分居,2015年-2016年期间,曾两次诉讼离婚,于2016年第二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离婚。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高丽向被告高东、原告何静、原告高欢三人共支付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补助费共计二十万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确系被告高丽、赵岩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高东与原告何静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在涉案宅院内出资新建房屋。但是,因其二人婚后与被告高丽、赵岩二人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宅院内,且在该宅院被拆迁时被列为了被拆迁安置人,其作为被安置对象,依照该村的拆迁政策,有权享有涉案宅院拆迁安置利益。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拆迁安置协议,可以确定拆迁利益包括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周转补助费及安置房屋,由于目前安置房屋尚未交付使用,故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在条件具备时另行解决。
因为被告高丽、赵岩夫妻二人系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院内房屋所有权人,故其二人有权分得较多份额拆迁利益。被告高东、原告何静、原告高欢三人作为被安置人,可以适当少分拆迁利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分得的份额可以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酌情确定。